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撤回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福建鸿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鸿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晖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5号之201室

  2022年7月28日,我局在对你司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持职称证书人员、技术工人等方面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向你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告,整改期限一个月,你司于2022年8月20日签收确认。但整改期满后,你司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查,直至2022年9月20日你司仍未对资质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D335077803);

  2.责令整改通知书(厦建筑改〔2022〕106号)、社会公告截图及签收记录;

  3.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资质情况的截图。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撤回你司已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

  你司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就本告知书涉及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92-5960893)

  

  附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附 件 下 载:

原文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209/t20220930_2691997.htm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我是攻城狮 » 撤回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福建鸿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