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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物业〔2022〕408号关于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工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工作通知如下:

  对于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区域备案的,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并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意见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区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划定物业服务区域。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8/8337/post_8337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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