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废止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南信办〔2021〕8号)
二、废止理由
根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南信办〔2021〕8号),我局对《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建规〔2017〕9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认真自查和研究,发现《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政策、新形势的要求,拟进行废止,理由如下:
2017年12月6日,原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旨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监理企业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情形的,列入监理企业黑名单:(一)年度内在本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信用实时考核结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计分达到-5分以下(含-5分)的。(二)年度内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监理被认定负有责任的。对列入黑名单的监理企业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不予参评南宁市行业相关评优评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考核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列明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不符合国发〔2016〕33号文及国办发〔2020〕49号文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废止。
三、重点说明的事项
《考核办法》废止后,将暂停对我市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诚信行为考评,监理企业的诚信行为评价结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为准。我局正在组织研究,结合当前实际,优化调整监理企业诚信考评办法,尽快发布实施。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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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j.nanning.gov.cn/xxgk/zcfgyzcjd/zcjd1/t5004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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