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消火栓的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南宁大都市区建设进入全方位发展阶段,城市规模持续扩大,平安南宁建设、“强首府战略”等对城市消防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我市的消火栓建设管理水平总体不高,尤其是市政消火栓缺建率较高、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2007年8月4日施行的《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南府办〔2007〕196号)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失效。为继续做好南宁市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平安南宁建设,特制订《南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明确以下5项内容:
一是明晰各类消火栓的范围。其中,市政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是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经费来源以及实施单位。新建市政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补建市政消火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经费按市政道路分级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预算。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经费按补建市政消火栓的方式。
三是明确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管理职责和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经费来源。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进行维护管理。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鼓励其建设经费通过政府相关专项改造资金解决,更新和维护经费由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合同等书面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四是明确新建和补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验收备案要求。为避免近年来由于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不明确导致的缺建率高等问题,要求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备案和资料移交;补建市政消火栓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消防验收备案和资料移交的方式和流程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市政消火栓使用范围的规定。为遏制擅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本《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消火栓专供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不得临时进行其他用途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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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j.nanning.gov.cn/xxgk/zcfgyzcjd/zcjd1/t528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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