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gj.wuhan.gov.cn/xxgk/zcfgyjd_1/gfxwjsjk/202302/t20230217_2155128.shtml
原文地址:http://fgj.wuhan.gov.cn/xxgk/zcfgyjd_1/gfxwjsjk/202302/t20230217_2155128.shtml
一、出台背景
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1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市房管系统在行政处罚裁量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修订原《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规范行政执法和处罚,有利于提高房管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上,确保《裁量基准》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简称《三张清单》)协调一致,即不予处罚的情形直接适用《三张清单》,《三张清单》规定的减轻、从轻的情形均在《裁量基准》中得以体现,确保整体逻辑结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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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fgj.wuhan.gov.cn/xxgk/zcfgyjd_1/gfxwjsjk/202302/t20230217_2155163.shtml
一、出台背景
自2017年我局制发武房规〔2017〕12号文件以来,各区房地产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办理直管公房过户业务,总体情况较好,但近年来各区管房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原文件中未涉及或规定不明确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文件进行修订,更好地为各区管房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操作遵循和政策支撑。
”因此,《通知》取消了对新承租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承租直管公房,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原文地址:http://fgj.wuhan.gov.cn/xxgk/zcfgyjd_1/gfxwjsjk/202210/t20221018_2061175.shtml
一、继续执行该文的必要性
2017年,市房管局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部令第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关于公租房配租方式的规定,制发了《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房规〔2017〕11号,(以下简称《摇号选房办法》),对公租房摇号配租方式的系列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区房管部门,市物业指导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本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评价内容重点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汇总统计业主、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评价意见,形成年度评价结果,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形成全市年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报告。
一、出台背景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4年制发并实施了《办法》(先后经过3次修订),通过连续8年实践,逐步建立起以业主评价为主,区房管部门、街道、社区、业委会等四方综合评价为辅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新增区房管部门将年度排名靠前靠后小区抄送至其所在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等内容,以此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视程度,强化考评结果的影响力,倒逼物业服务企业问题整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全市专业化物业管理小区整体服务水平。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银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 13号)中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