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政办发〔2022〕14号
关于建立克山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县政府各有关办、局:
为切实提升自然灾害救助保障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黑减灾委发〔2021〕1号)和《关于推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的通知》(黑应急发〔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发生自然灾害时,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安全住所、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的基本要求,保障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二、重要举措
(一)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本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经费金额,并提请县政府从今年起,以后每年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不低于200人的基数,具体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标准及规模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人口数量、群众生活习惯等分级确定,应包括帐篷、折叠床、被褥、棉大衣等常用基本生活类物资。
(三)县级应急救助资金标准不低于10万元的基数,用于解决受灾群众住宿、吃饭和饮用水等问题。
(四)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救助物资储备点。
(五)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后,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紧急采购救助物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三、具体要求
(一)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提请县政府、县财政局快速下拨资金,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物资、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确保发生灾害时救助资金、物资及时拨付到位、调拨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各乡镇、村屯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受灾的乡镇或村屯要建立受灾群众登记册及物资发放使用签字表,规范救灾物资管理发放程序和标准,确保救灾物资管理规范、发放及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救灾物资使用时,受灾的乡镇或村屯要加强帐篷、折叠床等可重复使用类救灾物资的管理,禁止人为破坏等行为,救灾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如数收回,妥善规范保管,确保下次救灾时可以正常使用。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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