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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背景
  乡村医生具有中国特色,是根植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生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本着“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按照《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5]37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6号)文件的精神,为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问题,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基层医改工作进一步开展,建立健全我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政策和退出机制,构建和谐讷河,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起草《讷河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医医疗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政策依据
  1. 黑政办发[2015]37号文件第八项内容,“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政策和退出机制”,此内容规定:“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在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齐政办发【2015】76号文件第十项内容:“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由县(市)、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部分内容,即: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其他规定、工作要求。
  (一)补助范围
  1. 在村卫生室工作且离岗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持有赤脚医生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乡医工作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的人员。2004年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需提供《证明人证明》和从业期间获得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书、荣誉证书、聘用证书、聘用证明等。
  2.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的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210元。
  (三)补助程序
  1.补助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村卫生室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赤脚医生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乡医工作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之一)原件及复印件2份;2004年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不能提供乡村医生证的,需提供从业期间获得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书、荣誉证书、聘用证书、聘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讷河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5份。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其他能够证明乡村医生身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2. 审核认定
  由村卫生室受理个人申请材料,所在地村委会初审,乡镇卫生院复核,并依次在《讷河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3. 补助审批
  各乡镇卫生院将审核合格人员花名册、《讷河市离岗退养乡村医生补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并在《讷河市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核中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4. 补助公示
  对审核合格人员在政府网站和执业所在地行政村、屯公示5个工作日。
  5. 补助发放
  每年10月31日前,卫生健康局根据乡镇卫生院呈报的人员增减情况,汇总下年度应享受补助的乡村医生人数,并把补助人员名单和新增人员审批表及补助所需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下年度预算,由市卫健局按年度采取一折通方式发放。
  (四)其他规定
  1. 2004年1月1日以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无乡村医生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两方面人员的证明(证明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1)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村卫生室所在村两委成员(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或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乡村医生。
  2. 2004年以后注册的乡村医生证如丢失或再注册时被卫生行政部门收回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乡村医生执业证明。
  3. 补助对象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助费。
  4. 在领取补助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生活补助:
  (1)伪造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等使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补助资格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接生、人流、引产、取环放环、胎儿性别鉴定(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的。
  4.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卫健局进行认定。
  5.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职责分工
  1. 市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离岗退养的认定工作;
  2. 人社局做好乡村医生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认证工作;
  3. 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时,要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签字;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该乡村医生享受补助的资格, 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经申报确认并领取补助的乡村医生,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全额退还领取的补助。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方案》在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方案出台之后于2016年5月已经拟定草稿,但一直未研究定稿。2019年8月份以来,卫健局党组专题研究完善《实施方案》,向主管市领导专题汇报4次。期间,与省市卫健委和省内其他地市和县区对接了解情况。多次与财政、人社等部门征求意见。12月1日,征求意见结束,各相关部门均无意见。12月19日经市政府第20次党组(扩大)会议7届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文件地址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8995&lanmuid=1&classify=0
 
 
讷河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6日         

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8981&lanmuid=2&classify=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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