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排,现就《长沙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建设,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提高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村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长政办函〔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4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沙市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村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长政办函〔2021〕30号),明确了整合现有特色小城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合并并更名为村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村庄建设。2021年5月,我局研究起草了《长沙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3日,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的意见,6月23日,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经过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申报及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的拨付、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附则等5大部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重点项目与乡村振兴项目兼顾,专款专用,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督促、指导支持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的申报与审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办法的范围,项目由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县(市)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三)项目的实施及资金拨付。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是本地列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的实施。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合同有关部门,精简审批流程,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市级资金支持项目高效、有序推进,尽早发挥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
(四)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管。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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