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房地产业发展计划(规划);
2、局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涉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屋安全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5、群众应知的房地产市场、房屋安全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6、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7、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8、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四、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形式确定。
五、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意见;
2、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3、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六、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的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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