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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运行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责任分工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17号)要求,市住建局作为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现价增速指标的责任部门,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存在未按要求进入统计部门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以下简称“统计库”)、未全面及时地向统计平台报送商品房销售数据、过早退出统计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报送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吉林地区内注册且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当地统计部门申报纳入统计库。企业入库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数据,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统计平台报送的商品房销售数据,应以在市、县(市)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销售面积为准,向统计平台报送数据的同时向市、县(市)住建部门报备,市、县(市)住建部门审核。

三、对于正在申请纳入统计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统计部门批准期间及之前产生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入库后分期向统计平台补充报送。

四、房地开发企业应入库而未及时办理入统,或入库后存在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县(市)住建部门将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招拍挂国有建设用地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作为该企业资质核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申请退出统计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交的商品房库存量,应以住建部门已办理预售但未售出的商品房库存量为准。库存量符合退出统计库标准仍可持续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建议在项目清盘后持市、县(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库存清空说明办理退库。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销售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并加强与项目销售人员的业务沟通,保障上报统计平台数据与商品房网签数据一致。如因统计人员业务水平欠缺、敬业精神淡化造成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漏报、迟报、虚报、瞒报问题,市、县(市)住建部门将建议企业追究责任。下半年市住建部门将对企业统计人员配备、指标数据报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3


可下载附件:()月商品房销售面积报备表.xls

原文地址:http://zzj.jlcity.gov.cn/zwgk/zcfg/gfxwj_1/202008/t20200807_799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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