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我们一直在努力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样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取样范围及内容

2021815日起新开工和结转的工程项目,需对以下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捆绑二维码的现场取样: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

(九)建筑外窗;

(十)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十一)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见证取样项目。

政策解读:

根据吉建质[2011]1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

(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建筑材料捆绑二维码的现场取样,对施工现场取样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建筑材料捆绑二维码的现场取样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政策解读:

吉建质[2006]10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委托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见证。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DB22/T1035-2011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3.3.1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并取得“见证人员证书”,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二)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筑材料送检工作的管理。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进度要求,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取样员。制定现场取样和送检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确认方可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封样,绑扎二维码,并实时上传取样样品规格信息、取样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取样人员照片等信息。

政策解读:

根据吉建质[2011]1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台账应包括材料名称、进场时间、数量、规格等,在见证员见证下,经施工单位人员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见证员共同在台账上签字。见证员、取样员对进场材料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三)监理单位

取样时见证人员要全程参与材料见证取样,并对检测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对样品进行二维码的绑扎和封存,实时将见证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取样员、见证员照片等信息上传至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数据监管平台,并建立取样台帐。

政策解读:

根据吉建质[2011]1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实际配备相应数量见证员且不得少于一名。应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进场后,见证员应会同施工单位查验有关建材(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以及生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应资质文件,并核验实物(对建筑节能产品应索要购货合同),符合要求后,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员按规定对进场的建材(产品)取样。见证员应认真填报见证取样报送单,通过网络及时将材料进场见证取样报送单,传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监管平台(见证取样报送单见附件1)。见证员见证完毕后,由见证员本人签字并加盖见证员见证章,并送检测试验单位委托检测,以达到及时检验。

(四)检测机构

各检测机构应配置扫码枪用于完成对二维码委托收样。检测机构接收检测样品时,应当检查样品二维码的完好性,并使用扫码枪进行检测样品识别,获取检测样品具体信息,相关信息直接录入试验报告。二维码损坏或扫码获取的样品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样品。

政策解读:

根据DB22/T1035-2011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标准》

3.2.4 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

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检查,如委托单上注明封样的,还应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

3.2.5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

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

(五)技术支持单位

二维码唯一性标识技术支持单位要积极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对信息注册、封样方法、取样信息上传、APP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工作内容进行宣贯。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将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工作落到实处。

政策解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这些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分局要按照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捆绑二维码的现场取样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查频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政策解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这些工作要求。

另外,根据DB22/T1035-2011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3.4.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各方协作,共同推进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二维码现场取样流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建筑材料捆绑二维码的现场取样工作有序进行。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相关人员依据吉建质[2011]1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对检测行为的管理,若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未严格审查来样、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等行为,对相关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示。

政策解读:

根据吉建质[2011]16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见证员、取样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制作取样送检台账、未经检测合格将材料用于工程中及对取样送检台账弄虚作假的项目经理、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未严格审查来样、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未时实上传检测数据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相关人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示。

 

 

关联发文:网站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网址:http://zzj.jlcity.gov.cn/zwgk/tzgg/202107/t20210709_969290.html

原文地址:http://zzj.jlcity.gov.cn/zwgk/zcfg/zcjd/202107/t20210715_970357.html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我是攻城狮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样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