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0号)《吉林省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20〕77号)要求,为使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小区的维护和更新进入良性轨道,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关于开展城镇老旧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全市社会公众可在2022年7月7日前,通过如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0432-65126151。
(二)电子邮箱:jlsjgb@126.com。
附件:关于开展城镇老旧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
关于开展城镇老旧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依据《吉林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0号)《吉林省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20〕77号)要求,为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后小区的维护和更新进入良性轨道,现将城镇老旧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辖区内工作台账,落实清单化管理;核查老旧小区房屋建成年代、产权性质、取得方式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组织向已列入台账小区居民宣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小区改造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续筹方式。
第一: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补建、续交”,老旧小区业主可持房证到不动产一楼物维窗口(电话:62041144)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五、六、七项内容:“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老旧小区业主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后,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明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额度、管理方式、使用流程和续筹办法,并全面落实。
第三: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老旧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维修资金。
对于已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质保期内由原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保修条款保修。超过质保期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取上述三种方式之一,落实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续筹工作。单位自管产的房屋由产权单位自行组织维修。
吉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