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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督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效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由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以下简称质安科)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并核查相关条件资料;组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组(以下简称:验收监督组)实施现场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或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监督部分;提供竣工验收有关事项咨询服务及有关协调工作等。

第四条 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受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相关配合工作,主要包括:提交验收监督组专家库名单,对工程现场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按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项核查联系函》回复意见;按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报告》。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分为准备阶段、现场监督阶段和监督报告出具阶段三个阶段实施。

第二章 
竣工验收监督准备阶段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报市审批局一窗受理窗口,通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经该项目勘察负责人和勘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

(四)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质量检查报告。

(五)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六)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九)单位工程责任标示牌照片影印件。

(十)其它相关资料,如:行政处罚事项缴费凭证等。

第七条 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后,质安科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条件资料的核查,填写《竣工验收资料核查记录》(附件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安科应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项核查联系函》,附件二)质监站。征询的内容为:

1、是否存在责令整改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2、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二)质监站收到质安科工作联系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经相关分管站长审核)回复质安科,对提出的问题应附相应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主要包括:监督执法文书,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文本及图片资料等。

(三)对发现存在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情况的,经质安科负责人审定后,质安科应出具《择日组织验收一次性告知书》(简称《告知书》,附件三)明确存在的问题,经局驻审批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下发《告知书》并退还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确认反馈的相关问题或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按程序重新递交《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

(一)对质量监督机构所提问题或事项处理情况,应主动与质监站对接。质监站应做好指导工作并对问题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二)原则上《告知书》下发之日起2个工作内不再受理相同工程项目重新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

(三)短期内(《告知书》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内)重新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的,应就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做出书面承诺,并提供“问题或事项落实情况清单”(附件四),附相应的佐证材料。

承诺书应经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到“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完工”事项的还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设计公章。

第九条 重新递交《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函》的工程项目,质安科应重点对前次核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对涉及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或事项时,质安科应按上述程序再次进行函询,质监站应按时反馈。

对核查发现前期反馈存在问题仍未处理完善的,质安科除出具书面告知并退还相关资料外,同时应对各有关承诺单位和人员的不诚信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质安科应于接到竣工验收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迟于计划竣工验收日期前第2个工作日)组建验收监督组。验收监督组应视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设立。组长由质安科科长指派本科室工作人员担任。专业技术监督人员由质安科负责利用电脑随机抽选,原则上选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建筑面积10000m2及以内的,土建及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且未超出50000m2的,土建及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每50000m2土建及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各增加1人。全装修住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应适当增加。

若工程项目的室外工程办理了质量监督的,可抽取园林专业人员1~2人。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技术监督人员配置:

1、轨道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2~8人;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2~8人。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应从地铁分站抽选。

2、园林工程:园林专业人员2~4人;土建专业技术人员1~2人;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1~2人。

3、市政道桥隧等其它市政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2~4人;设备安装专业技术人员1~2人;园林专业人员1~2人。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应从市政工程监督人员中抽选。

(三)省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确有需要的工程项目可抽选相关专家参与。

(四)对验收监督组成员超过5人的,可下设专业小组按专业分工实施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五)具体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巡查的监督人员应回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随机抽取验收监督人员后,质安科人员将集合的时间、地点电话通知被选定人员。

第三章 
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验收监督组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当日,对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重点监督工程有关参建责任主体履责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抽查有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验收组织形式。

(1)建设单位是否落实首要主体责任,组织工程的验收活动。

(2)有关参建单位是否按要求参加了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2、验收程序

(1)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汇报。

(2)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资料是否进行了审阅,对档案资料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是否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3)各参建单位是否对实地进行了查验。

(4)验收组是否按要求作出了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一致性意见。

(二)监督参建单位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含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存在违反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情况。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监督组应对照《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实物质量)》(附件五)进行抽查,其中工程涉及到的监督要点内容必查,其它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随机抽查。

(三)住宅工程特别是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重点加强对分户验收情况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分户验收记录资料是否与实际抽查情况相符。

第十二条 房建工程项目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工程

1、抽查栋数:高层住宅按单体工程总栋数不少于30%且不少于2栋抽取,少于2栋全数抽检;多层住宅按单体工程总数不少于20%且不少于3栋抽取,少于3栋全数抽检。

2、各栋抽查户数:高层不少于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其它不少于总户数的15%且不少于5户。抽选户中应当包括顶层、首层及中间层。

3、公共区域:屋面、顶层、首层、地下室必抽。

(二)公建及其它工程

1、抽检栋数:按验收工程总栋数不少于20%且不少于3栋抽取,少于3栋全数抽检。

2、各栋抽查数量:不少于自然间总数3%且不少于10间,抽查应当包括顶层、首层、地下室以及转换层、避难层等特殊楼层。   

另外,群体工程选取时可综合考虑建筑类型、楼层、结构型式、用途等实际特点,分类选取。重大重点工程项目抽检比例应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含多个连体(包括地上、地下)单体工程,但需分段实施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参建单位应对所验工程是否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形成明确意见。对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监督组应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出具经设计等参建各方签章确认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抽查后1个工作日内,监督组应形成监督工作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记录》,附件六),详实记录具体抽查情况,包括:实体质量抽查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及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监督处置措施等。参与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应签名。

第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督组应于1个工作日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一)《限期整改通知》由监督组拟定,应明确发现存在的问题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监督组下设专业小组且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组长应组织主要成员召开碰头会研究问题处置措施。

(二)《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监督组下发给工程建设、施工或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应由主要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收。

(三)《限期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监督组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按要求整改,并报送整改回复资料。整改回复资料应包括整改回复单及相关辅证材料,整改回复单样式不限,但内容应严格对应《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所提整改问题和要求,逐条明确回复,写明问题自查情况、整改方案或措施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并注明相应辅证材料附录。整改回复单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及设计等事项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监督组收到有关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回复资料后,应对回复资料内容、签章及相应辅证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工程实物质量问题,监督组应于接到整改回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照整改回复报告采取原点位必查、其它点位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复查,并形成书面复查情况记录。对复查发现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督组应报请质安科对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质安科应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时,监督组应下发《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附件七)。《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应由监督组拟定,报质安科负责人审核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一)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如:

1、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工的;

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严重缺失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缺失的;

4、对于住宅工程,无分户验收合格资料或建设单位未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质量行为问题的。

1、除特殊情况外,主要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委托,但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本人委托书及单位确认委托事项的说明);

2、验收组织混乱,有关参验单位不履行验收职责,未按要求实施资料和现场实体查验的;

3、现场无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技术资料严重缺失的;

(三)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较多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实体质量问题的;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资料(含原始记录资料)严重缺失,分户验收记录填写明显不实(与实际不相符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严重与设计文件不符的;

(六)问题整改所需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

(七)其它需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整改限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到位,且相关单位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质安科应发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对下发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的项目,要求有关参建单位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安科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抄送质监站,由质监站具体督促整改和复查,并继续实施监督巡查。

第四章 
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出具阶段

第十九条对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质安科发出《告知函》(附件八)通知质监站,质监站在收到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报告》,质安科结合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并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备案机关。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验收监督过程中,监督验收组应携带执法记录仪对参建单位的验收情况及监督抽查情况予以记录,验收监督工作完成后交质安科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相关资料应整理成册,并由质安科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申报组织验收的资料;

(二)竣工验收资料核查记录;

(三)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项核查联系函(质安科、质监站);

(四)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到表;

(五)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实物质量));

(六)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整改回复相关资料;

(七)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八)整改情况复查记录;

(九)告知函;

(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工作报告;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二)其它(如政府批文等)。

第二十二条 质安科应做好对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信息及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等管理工作,并分类建立专项台账。

第二十三条
质安科应对监督组履职情况实施督查,重点抽查:(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执行情况。

(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记录资料的规范性、时效性、完整性。

(三)质量问题监督处置情况:

1、是否按工作程序草拟、审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2、整改回复资料情况以及实物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情况;

3、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按要求实施进一步督导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洪建发〔2020〕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核查记录

附件二: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事项核查联系函(打印)

附件三:择日组织验收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四:问题或事项落实情况清单

附件五-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住宅工程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住宅工程设备安装部分实物质量)(1)

附件五-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公共建筑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公共建筑设备安装部分实物质量)(1)(1)(1)

附件五-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桥梁工程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管廊工程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道路排水工程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室外及附属工程实物质量)

附件五-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全装修住宅工程土建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五-1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巡查记录(全装修住宅设备安装部分实物质量)

附件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附件七:重新组织竣工验通知书

   附件八:告知函

http://zjj.nc.gov.cn/nczfbzglj/zcwj/202204/17b6625cf2904f5d9be67172d6c57e6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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