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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提升为群众办事的服务效率,规范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服务行为,对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2019年国家和省、市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课题,加强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赋权乡镇(街道)实施,乡镇(街道)顺利承接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具体制度保障。同时,当前“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不断解放思想,彰显省会担当,积极推动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打造便利、公平的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商品房屋租赁和租赁中介市场秩序,由我局牵头起草、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于202010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洪府厅字[2020]418号)。

一、制定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三部委令第8号)

4、《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5、《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

6、《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二)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公厅关厅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57号)

5、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

7、《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36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改革提供全市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强化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制度执行建立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监管制度等四部分。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权限改革

按照权力事项“应放尽放,能放皆放”的要求,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一是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赋权到街道(乡镇)。为做好基层便民服务工作,准确把握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初核工作,让群众就近、不出社区就可办理租赁备案。二是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下放区房管(住建)部门、并赋权开发区管委会。同时规定,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三是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四是将房地产经纪管理行政处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公示。

(二)关于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

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提供商品房屋租赁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一是建立房源核验信息库,将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屋、已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住宅、非住宅)和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列入租赁平台管理的其他房屋纳入房源核验信息库。二是强化租赁平台技术支撑,租赁平台通过核验不动产权登记和商品房备案数据库,确保出租房屋权属信息真实;通过比对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三是规范租赁房源发布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取得的房源核验二维码应当与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三)关于强化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制度执行

为规范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一是明确了网签备案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二是加强网签备案管理,街道(乡镇)、社区要开设服务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责任主体办理合同网签并受理备案申请。申请提交后,由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乡镇)对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网签房屋进行备案。三是加大网签备案激励政策支持力度,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以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凭房屋租赁网签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当地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和权益;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网签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制定租赁平台网签备案实施细则,明确了市房管部门制定商品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实施细则和房屋租赁网签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县、区(开发区)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并进行相应培训,确保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有效执行

(四)关于建立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商品房屋租赁信用管理制度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市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实行量化评分评级管理。二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同联动制度房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和租赁中介专项整治活动,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加强协同联动,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查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最后,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房屋租赁管理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市房管部门要加大各县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列入年度流动人员管理综合治理专项考核。


关联稿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改革的通知

http://zjj.nc.gov.cn/nczfbzglj/zcjd/202012/9b5fba614347475c8a3ef65f1eb6fed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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