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局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以及中止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本办法对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以及中止的办理流程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以及中止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明确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中止的办理流程,且对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条件进行说明。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中止的办理流程,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办理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若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办理要件。
规定了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中止的几种情形及对应情形需要提交的要件。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4、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5、项目参建主体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6、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7、参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8、建设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工程合同变更合同价格。
9、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10、施工许可证延期,由建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11、施工许可中止施工申请(因特殊原因中止施工1个月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
12、施工许可复工申请(停工1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工,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中止的办理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及变更所需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与原参建单位中止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监督管理。
《办法》中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延续、中止的办理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为申请人予以办理。
原文地址:http://jw.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zcjdd/zcjd/202209/t20220916_4295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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