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了规划建设原则,对新建住宅、公共建筑、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工业应用等场景下的配建比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改建加装充换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换电设施。
对新建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充电桩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并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换电站位置。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旁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换电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
对城市公交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
全市范围内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于电厂、钢铁、有色、矿区等应用场景,每150辆换电重卡至少配套建设一座重卡换电站。
《办法》对用电报装、费用收取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物业或配合确定的建设运营企业向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对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电网公司应按优惠电价收取电费,2025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具备条件的充换电设施,通过安装核减表,满足电费发票抵扣需求;自用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换电服务标准,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手段。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zcjd/2493958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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