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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住建联发〔2022〕6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信息互通、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送工作的通知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市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22168号)要求,为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住建、人防、消防联动协作,审批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及工作联系群建立信息渠道每月通报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享的信息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信息等。

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一)移送范围。各部门对于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技术服务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各方职责划分,双向移送违法线索。

(二)移送程序。各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移送线索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违法线索移送书、案源材料(现场检查或服务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线索应当受理并出具违法线索移送书送达回证。

(三)案件办理。受移送方接收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置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受移送方在处置移送线索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受移送方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抄送移送方。

(四)违法线索包括: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住建、人防、消防联动协作,审批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生命周期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会商制度,针对日常审批、监管、服务、执法检查等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通过召开联合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依法按照程序做好衔接,确保工作运转有序高效。

附件:

1、违法线索移送书

2、违法线索移送书送达回证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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