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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住建发〔2022〕77号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成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健全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节约成本,提高效益,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助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工作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起权责明确、传导顺畅、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局长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财务分管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科室负责人和会计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内设机构中设置财务审计科,负责单位的日常财务处理和审计监督工作,并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确保经办、审核、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七条  财务审计科的主要任务包括:全局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的账务处理及管理工作;年度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分析工作;非税收入的登记、对账、账务核算及拨付工作;局系统党委党费专户、局工会专户的日常支出及票据管理工作;城乡建设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等相关统计工作;会计凭证、账簿、及合同档案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预决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我局国有资产及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监督住建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合财务审计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提供或填制各种原始记录、凭证等以备入账,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落实预算资金,并对所申报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  财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对局机关的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 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前应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财务审计科要结合本单位行政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口径,合理设置支出项目,及时编报,按要求公开,要将局机关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均须按规定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本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各业务科室需在每年预算申报通知下发后,及时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亟需开支内容确定预算支出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填报预算项目及绩效目标申报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与预算项目立项依据、支撑性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务审计科汇总,提请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纳入财政一体化系统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本单位预算一经确立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应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本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科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部门决算,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以单位为主体予以公开。财务审计科应按要求在本级财政部门下达正式预算和决算批复后的20日内,将除涉密内容以外的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对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及其他项目资金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等原始票据均应履行规定手续,采取“谁办理谁管理”的原则,经办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设置管理台账,做好使用登记等相关工作。原始票据不得串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不得将财政专用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混用。

第二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所有原始凭证在业务科室及其分管领导会签完以后,须由会计复核签字,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稽核,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后,出纳人员进行复核并办理款项收付。款项收付业务办理完成后,出纳人员须将相关原始票据及时移交给编制记账凭证的财务工作人员,及时入账。对一些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按要求登记会计账簿,记账人员根据稽核人员审核后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定期结账对账。

第二十二条  报销审批相关业务须按规定、依程序办理:报销人需将有效票据整理、粘贴,并填写报销审批单,由经办人签字后送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或办理支出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需由报销人提供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出差安排文件及交通、住宿等相关票据,交财务审计科会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审核后,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审签,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格库存现金和空白支票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限额1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能任意挪用现金,领用空白支票应进行登记,签发后未用或作废的支票应及时收回。财务章和法人章应由财务工作人员和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分开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银行存款和各种支票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各种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开具大头小尾支票,收到的款项应及时入账。每月与银行进行一次对账,并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用支出等常规性支出应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审批,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其中:在职人员工资发放、社保缴费支出由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人员经费、公用支出及常规性业务支出1万元(含)以内由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须在局务会议上集体研究,1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资金支付须由责任科室依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付款申请,报请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签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签证变更审核应以防止损失浪费、高估冒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原则,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对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工程量、工期、投资增减及必要的附图和计算资料等审核后方可实施。5万元(含)以下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由项目主管科室依法依规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由主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技术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1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项目主管科室邀请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现场确认,组织相关科室、技术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提交局务会研究审核批准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财务工作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应按时整理会计档案。将本单位全年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经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立卷、编号,按一个会计年度分凭证类、账簿类、报表类、其他类四大项统一编号后,再汇总编一个总序号。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应做到专柜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乱拿,每一个专柜上应标明柜号、类别、年号。档案室要做好安全、坚固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查阅会计档案,应办理查阅手续,外部查阅时须持介绍信,经财务科室负责人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会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需财务科室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如需复制翻印时,必须经财务工作人员同意后,才能复制翻印。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计划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综合处共同签定,上会研究后,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也可请同级财政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会计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时,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计科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本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依法设立账目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对本单位工作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各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原文地址:http://zjj.yinchuan.gov.cn/zwgk/fdzdgknr/wjtz/202207/t20220708_3604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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