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1〕12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8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21/10/29/caee4dcf62cc422fb30c1724fc0d0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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