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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
   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8]3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6日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
     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3〕1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中央和省级财政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社会公益等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安排建议;及时组织预算批复;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评价等。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备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跟踪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各级彩票公益金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纳入“一个盘子”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安排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一)老年人福利。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老年人福利的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统筹管理使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老年人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与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二)残疾人福利。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福利的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等符合宗旨的项目。
  (三)儿童福利。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儿童福利的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困难儿童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等符合宗旨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公益的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符合宗旨的项目。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两部分。
  第九条 省级项目资金安排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投资评审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第十条 市县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据实法、项目法等办法进行分配,逐步以因素法为主。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彩票公益金,主要选取人口、区域、财政困难程度、机构设施数量、管理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不同类别项目资金分配的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采用据实法分配的彩票公益金,应按照“优选排序、补缺补短”的要求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支持计划(规划),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彩票公益金,应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省级彩票公益金下达各市县;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彩票公益金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后,应及时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市(州)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分配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安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彩票公益金结余资金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彩票公益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过程监控、结果评价应集中体现福利彩票发行宗旨。
  第十八条 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下达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分区域或分项目绩效目标。市县民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6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厅、财政厅备案,扩权县由所在市统一上报。
  第十九条 年度执行中,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财政厅、民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2月底前,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使用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情况上报民政厅;每年3月底前,民政厅应当向财政厅汇总报送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前,民政厅应当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18/12/17/427d35d580c044c1acd9da440dd032b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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