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库〔2017〕34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5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 财政厅是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厅与省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加强监控工作互动,共同推进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厅对财政资金支付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经济分类、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
4.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6.是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7.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8.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9.是否按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财政专户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及要求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主要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核查。
第九条 系统预警方式,由财政厅根据监控的基本要素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每一笔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发现疑点实时报警。
第十条 系统预警级别根据相关支付信息违规性质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个层次。
一级预警为不符合预算执行主体的职责、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涉及财政资金管理安全的支付行为。出现一级预警提示的,系统自动拦截该笔支付行为,并冻结该笔用款额度。
二级预警为不符合预算管理程序、不符合账户使用核算范围等方面的支付行为。出现二级预警提示的,系统允许该笔支付强行通过,同时提示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或书面向财政厅解释说明。
三级预警为未按项目、科目使用财政资金以及重点关注的其他支付行为。出现三级预警提示的,由财政厅进行人工甄别确认是否违规。
第十一条 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财政厅应当实时监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厅内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同步监控归口部门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执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财政厅应当对系统预警级别和预警规则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 综合核查方式,由财政厅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支付是否违规。
(一)电话核查:财政厅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财政厅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可以通知财政部门相关机构、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和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约谈核实:根据核查工作实际需要,财政厅可以约谈财政部门相关机构、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以核实情况。
(四)实地核查:财政厅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通性、趋势性疑点问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委托核查:根据核查工作实际需要,财政厅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省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省级分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财政厅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当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财政厅进行实地核查、委托核查前,应当制发核查工作通知,核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核查情况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厅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和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厅按规定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预算单位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厅定期通报相关预算管理部门对口督促进行核实整改,相关预算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应当书面反馈财政厅,财政部门相关机构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厅督促整改;
(四)实地核查与委托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厅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五)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已经整改的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财政厅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财政厅对违规整改的结果和成效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政厅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
(三)及时与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监控工作互动。
(四)管理和维护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五)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二)及时与财政厅加强监控工作互动。
(三)根据财政厅委托核查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
(二)按照财政厅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厅发现的违规支付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发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和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及时向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三)按照财政厅要求配合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
(四)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17/10/11/c2d022bed9874b318697e5c07ff5f99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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