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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资产〔2017〕3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 原则职能
  第四条 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划分配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经济、简朴、适用维修改造,重点保障因安全隐患严重、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原因造成的必要维修需求。
  (三)规范管理原则。坚持规划管理、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四)应急调整原则。因突发情况导致办公用房不能正常使用或致重大安全隐患,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第五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基本办公用房维修(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维修。
  第六条 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厅负责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规划内维修项目预算评审,审核维修资金分配预案,下达维修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编制等。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审核维修项目的必要性、维修规模、维修标准;参与规划内维修项目预算评审,在总量控制下提出资金分配预案;负责维修项目立项审批,对维修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等。
  各省直机关应配合项目预算评审,申报项目立项,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建设管理、竣工决算等,加强对维修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维修规划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编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原则上每3年组织编制1次,根据实际需要可每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编制指南,明确年度重点维修安排、需提供的资料、申报要求等内容。省直机关按照规划编制指南的要求,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按照保障安全、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本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计划,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省直机关上报的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维修标准进行评估论证。会同财政厅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3年维修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 财政厅在维修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前对纳入年度规划中预安排的维修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维修项目预安排方案,财政厅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维修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省直机关按评审要求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法依规对维修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作为维修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未经预算评审的维修项目,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第五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维修项目评审结果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维修项目评审结果向财政厅提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资金筹集情况对维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厅将维修专项资金分配安排情况通知各省直机关,各省直机关据此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支出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分解项目支出。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省直机关应按程序及时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维修项目,财政厅办理维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或收回。
  第十七条 维修项目当年竣工结算后,维修专项资金结余由财政收回(不含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维修项目当年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次年才能实施的,维修专项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问题。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维修项目实施情况和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直机关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维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17/9/7/bb5e9e7fb6cf4cffb3edb139d0d601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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