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财社〔2016〕6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四川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立医院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优化布局、改革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及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 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具体使用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等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局适时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纪的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补助资金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局适时对各地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17/9/6/1546cc7f146e45bcab71fed9533f4f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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