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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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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促进重要建材行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印发《青岛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信用档案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提高属地管理意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与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实行联动管理、共享监管信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核查重要建材质量证明文件、严格组织材料进场复检复验,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复检复验不合格信息。

  三、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建材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检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科学组织信用档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公正。

  信用档案为年度考核,次年1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青岛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

  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信用档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要建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考核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网站公布。

  第四条 信用档案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分类考核、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五条 信用档案主要记载从事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建设市场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用信息。重点记录被考核企业资信、质量控制、市场行为及安全生产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档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对企业信用信息考核主要采取文书资料评价与实地踏勘(或影像资料勘验)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信用档案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分级评价制。考核分级评价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考核评价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八条 信用档案考核评价应依据的主要文书资料:

  (一)依法设立或准许经营的证照文件或资料;

  (二)依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三)行业规范规定生产(经营)必备的规章制度、资料台账、技术规范、流程追溯、质检资料、经营(代理)文件、供销台账、召回处置措施等;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例行检查及考核结果;

  (五)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和资料;

  (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其它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决定文件;

  (八)其他网上登记公示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建立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凡制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建设工程材料的企业,列为信用档案“黑名单”,依法清理出青岛市建筑市场。

  第三章 信用档案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40分,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消极抵制贻误应急处置的;

  (二)伪造、变造或涂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及产品型式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为建筑工程及有关责任主体提供虚假供货合同、产品代理合同(协议)等销售证明资料的;

  (四)经勘验工程质量事故系供应建材产品质量直接或间接导致以及企业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生产(经营)企业“知假制假、知假售假”被查实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资信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扣5分:

  (一)不能提供依法设立或准许经营的证照文件的;

  (二)不能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3C认证)、产品型式检验报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经销产品供销代理合同(协议)等销售证明资料的;

  (三)未按规范配齐生产技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等主要岗位人员、上岗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质量控制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扣10分:

  (一)未建立企业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等管理制度或生产(经营)过程未能有效实施,不能实现在线监测和产品质量追溯的;

  (二)未按生产(经营)要求设置试验室、留样(档案)室、仓储库房等,或检验检测设备管理运行不规范的;

  (三)未完整建立产品(原材料)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现场秩序混乱,产品(原材料)标识不清的;

  (四)伪造、隐瞒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数据或未按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规范、供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随意更改调整的;

  (五)未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现场复检结果不合格,市场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市场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扣15分:

  (一)伪造、盗用他人产品商标、认证质量标志和产品基本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产品交货验收记录或记录信息、签收确认信息等资料不完整的;

  (三)产品基本信息(含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成份、有效期等)标识不清或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材质单等)载明信息与现场产品规格型号信息(产品吊牌、说明书等)不一致的;

  (四)未经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同意,擅自采用其他合格品牌替代合同(协议)指定产品的;

  (五)现场出现产品质量异议工作时间12小时或节假日24小时未到现场处理以及报废(不合格)、实施召回产品无处置台账,去向不明的。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内,重要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任一减分情形,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及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按照最高标准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企业取得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0分;

  (二)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节能认证的,加15分;获得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

  (三)供应重要建材产品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工程奖项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四)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制订的,分别加20分、15分;参与制订产品生产(施工)技术规范、图集、导则的,加10分;

  (五)获得新型建材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加10分;

  第四章  预拌砂浆企业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章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重点考核企业市场行为、质量控制、生产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符合应加分条件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实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二)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的;

  (三)企业未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无有效防控措施,生产区域扬尘污染严重的;

  (四)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五)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产品出厂未严格按国标规定进行取样、组批和检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办理企业备案变更手续的;

  (二)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三)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四)生产现场无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的;

  (六)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等原材料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验不合格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等相关统计数据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向建设工程供销建材产品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等级为D级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减分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在信用档案考核管理工作中,依据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信息,适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一条 加快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考察评价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材行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关组织实施信用档案考核,对应有关条款决定扣(加)分时,应签发《重要建材企业信用档案考核扣(加)分单》(附件),并录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重要建材企业信用档案考核扣(加)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信用档案档案考核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要建材企业信用档案考核扣(加)分单

  附件

  重要建材企业信用档案考核扣(加)分单.doc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印发关于加强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8_377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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