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解决城建经济领域矛盾纠纷,2015年市城乡建设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通知》(青中法联字〔2015〕6号),开始积极探索我市建设行业诉前诉中调解机制。 2016年10月《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培育和推动本系统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为此,2017年初我委指导成立了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简称“调解中心”),展开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调解试点。调解中心系国内首家建设行业公益调解机构。为实现我市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调解“平台全覆盖、业务全覆盖、受众全覆盖”创造和谐的城乡建设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搭建建设行业调解平台 建立全市建设系统各区市、各行业全覆盖的调解工作网络,实现“平台全覆盖”。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各业务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负责人、联络员。市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部门要尽快建立起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传达、工作联络、业务指导、考核评比、问题处理等及时到位。 市调解中心要在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高新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设立区域调解分中心,接受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市调解中心要在市城乡建设委各业务部门分管行业设立行业调解分中心,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网络成员部门要与市调解中心建立工作对接联络机制,积极配合分中心的筹建工作。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各业务部门已经成立调解机构或建立调解机制的,应接受市调解中心的统一指导。 二、开展选聘培训,组建全市建设行业调解队伍 由市城乡建设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成立全市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调解专家委员会,建立起全市统一的调解专家库,做到“行业全覆盖”。一是做好调解专家选聘。市调解中心要确定专家库构成比例,明确专家选聘资格和流程,从源头确保调解专家的行业专业性,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做好调解专家培训。市调解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调解专家进行调解业务培训,确保专家能熟悉调解工作法律知识和工作流程。三是做好调解专家管理。市调解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规则和考核制度,规范专家自觉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业务格式文书,依法引导做好司法确认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市建设行业宣传网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各业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遇到矛盾纠纷时,先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纷争,力争做到“受众全覆盖”。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平台扩大宣传,在本部门网站开设宣传调解工作的专栏,市调解中心应当成立调解工作微信群,扩大调解中心业务覆盖范围和影响。市城乡建委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网站中的调解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培育全市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调解平台,创造“有纠纷,找调解”的浓厚行业氛围,推动建设行业公益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创造和谐的城乡建设环境。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行业经济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8_3726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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