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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城建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城管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要求,为做好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区市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城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牵头部门,明确排查和整治主体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尽快启动排查和整治工作。要配齐配足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组织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开展排查和整治,并对整治效果负责。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调度全市农村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市环保局负责调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市水利局负责调度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加强水库大坝坝前漂浮物打捞清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市农业委负责调度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处理和利用。  二、制定整治方案,扎实推进排查和整治工作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4部委的部署要求,根据本地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本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到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其中,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确定的排查整治对象、范围和要求,在镇(街道)、村(居)委会的配合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村头巷尾、田间道路、山头林地、河道流域、废弃矿坑等,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逐一进行地毯式排查,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等区域。排查结果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建立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主要成分、堆放年限、堆体规模、整治技术方法、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排查工作要于2018年7月20前完成,同时将排查情况及整治方案书面报市主管部门。  三、建立销号制度,做好整治后续管理  各区、市要根据不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堆体规模、有机物比重、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侧向和底部渗透等情况,评估污染程度、风险等级和开挖条件,一处一策确定整治技术方法并开展整治。对建筑垃圾较多、有机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覆土绿化;对有机垃圾比重较高的,可增加垂直防渗处理,渗滤液单独抽取处理;对污染比较严重、地处环境敏感区且有条件开挖的,应实施搬迁或开挖筛分处理。对存在“垃圾围坝”的水利工程要定期组织做好垃圾打捞清理和后续处理。除经过处理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畜禽粪污、秸秆)以外,其他垃圾不得进入农田。各区、市对照县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每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后,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后的场地照片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要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单,对开展堆体评估、制定技术方法、实施整治工作、垃圾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并对监管过程进行记录,坚决防止发生垃圾污染转移现象。已经完成整治的场地,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污染和风险后评估,重点做好渗滤液对周边水体、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析及沼气含量监测,避免产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隐患。2017年排查整治发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按照上级要求及整治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做好销号处理和移交工作。  四、强化检查监督,严格控制增量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曝光一批负面典型。对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可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责令妥善处置并依法处罚;对暂时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个人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以上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置。强化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垃圾污染规模转移、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区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黑恶势力操控把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附件:附件.docx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2018年6月26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印发

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7_368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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