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乡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城乡建设相关领域支出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含农村改厕部分)。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对区(市)奖补等方式安排使用。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改扩建及完善提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市政管网建设及迁改、城市河道及黑臭水体治理、公共停车场建设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园林建设、城区山体公园生态修复及景观建设提升等。 (三)城镇化建设支出。主要包括:特色小镇建设发展基金、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城镇化建设方面支出。 (四)涉及城乡建设的其它方面支出。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城乡建设课题研究及咨询评估、专业规划及技术导则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等。 (五)其它支出。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中关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民反映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城乡建设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审查、预算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三、市城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项目申请、绩效目标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四、城乡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草案,由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全市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议案事项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编入市城乡建设委部门预算,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编入市级预算草案。以前年度已实施的续建项目应优先予以安排。 五、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审批全面提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服字〔2017〕31号),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于不需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的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需公开招标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按程序审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及时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不需公开招标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按程序直接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并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市城乡建设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下达城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城乡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需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按照预算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文件的通知》(青财建〔2016〕72号)及基本建设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1号)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对区(市)奖补的,另行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明确奖补范围、依据及管理使用。 六、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政策、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对年底结余的市级城乡建设专项资金,市级将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以前年度已经下达资金计划,因未执行年底收回预算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统筹项目单位申请列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对此类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不再重复下达资金计划和预算,由市城乡建设委函告市财政局后,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七、城乡建设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涉及追加新增支出的,须按照《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补助区市资金下达后,区(市)级建设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对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负责。 九、加强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对存在违规分配、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等,对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印发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7_365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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