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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现场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混凝土现场施工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施工单位对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总承包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组织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对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对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制止和举报。  (四)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现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在混凝土中私自加水、混凝土试件制作造假、违反操作规程浇筑施工等行为拍照取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二、加强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资质和生产条件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为建筑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安监、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取得安监部门核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应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纳入行业监管范围。  (二)强化资质标准条件保持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保持资质标准条件,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严禁借用(租用)其他企业的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违规生产。  (三)实行年度信用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动态调整  市城乡建设委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份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考核年度内,凡被发现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年度信用考核等级直接降为D级,考核系统信用等级即时作出相应调整,且取消该企业当年度信用考核A级评定资格。  (四)倡导总承包择优选取生产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从青岛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中,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成片住宅小区及设计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倡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高信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一)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和质量可追溯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明确供货方质量责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可追溯、责任能落实。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1.原材料进场验收应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将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2.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厂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项目包含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指标。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最长一年,粉煤灰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矿粉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3.水泥应按批次检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核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外加剂应按批次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核查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按批次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型式检验报告,核查品种、类别(粉煤灰要注明F类或C类)、性能、出厂日期等。粗骨料、细骨料应按批次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三)加强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严禁原材料未检先用。对质量不稳定的原材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及时退场处理并做好台账登记。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不能检测的原材料项目或性能指标,应委托具有建设行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带有二维码防伪标识。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和矿粉)的产品质量,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的矿物掺合料,经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掺合料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同时保证28天龄期后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加量及验收龄期可由供需双方根据设计部门规定和试验结果确定,必须同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管理  (一)严禁预拌混凝土产品中随意加水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随意加水危害性,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加强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管理工作,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和浇筑过程中加水。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浇筑准备工作  混凝土施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混凝土浇筑数量、浇筑部位、运输距离、泵送长度等条件认真调度搅拌车辆,防止因车辆等待时间较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能因施工人员、设备、场地等问题出现压车现象,保证混凝土正常浇筑,超过运送控制时间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严禁因搅拌车辆等待时间较长而私自加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会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并按规定做好混凝土试件取样留置和“三方签证”工作。进场验收内容包括: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和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按交货检验不合格处理。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试件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件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件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五)强化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把关,严格施工方案审批,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监理,并应见证施工单位混凝土试件的现场制作、养护。监理与施工单位应共同取样、送检,确保试件真实性。监理单位现场发现存在预拌混凝土加水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的,应留存证据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加大对低信用等级企业和管理不规范施工现场的监督频次和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原材料进场验收、拌合物质量以及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抽查力度,并将原材料的进场验收、质量检验、生产配合比、混凝土进场验收、浇筑质量、监理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厉查处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混凝土运输、卸料和浇筑过程随意加水行为。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试件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对涉及的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本通知下发后应严格执行,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现场施工管理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7_3641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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