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和排水工程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对市内三区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和依附道路的配套排水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是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居住区道路、小区路和组团路。 二、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到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和依附道路的配套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三、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和依附道路的配套排水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相关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及依附道路的配套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应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条件,需在交房现场公示。 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和排水工程监管的通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010/t20201017_360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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