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187001/2020-019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主体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并政办发〔2020〕44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加快我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统筹规范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数据应用平台(包括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和专项业务类平台)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可控”的建设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统筹建立完善大数据平台应用服务体系,将数据作为大数据平台的核心资源,深化数据汇聚共享,加强数据治理,强化系统集成共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数据共享流通机制。
第三条 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系指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技术构建的城市级数据中枢平台。通过对政府、企业、社会和互联网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挖掘应用,为感知城市运行体征、城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数据及技术支撑。
专项业务类平台系指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平台。
第四条 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本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要求,各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数据安全保障应与平台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五条 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以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安全和小前端”为导向,统筹建立统一的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新建专项业务类平台原则上应依托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已建或在建的专项业务类平台应通过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实现与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的有机融合。
第六条 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主要包括:支撑大数据平台运行的软硬件、云资源、网络环境和数据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跨部门、跨行业应用需求的基础性、综合性平台软件开发项目;专业领域需求的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运维和购买服务类项目);各类业务需求的数据采集和数据治理项目;大数据平台建设运行的规划设计、标准制定、技术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等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大数据应用平台,以及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综合型、行业类等大数据应用平台。
第八条 市大数据应用局负责全市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方案审核和评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数据采集、治理、应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共同组织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对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成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建议。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的立项审批,统筹政务数据资源,接入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市财政局负责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保障、资金支付等工作。
专项业务类平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设计、申报、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和信息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年度重点工作,市大数据应用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全市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平台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提交市大数据应用局审核。市大数据应用局出具的审核建议作为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要件。
第十一条 未通过审核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财政不予安排建设和运维资金。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资金、利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其接入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应用局应及时提供政策对接、数据共享、开放支持和数据权益保护等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跟踪研究相应领域国内外标准化需求,积极参与重点领域标准研制、标准应用示范与验证工作,提升大数据应用平台服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应严格依据项目审核意见组织采购,不得随意变更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的,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应建立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信息化项目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数据纳入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市大数据应用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方面组织验收。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及后续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拨付要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使用非财政资金、利用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建设的专项业务类平台,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数据。
第十八条 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为提高大数据应用平台使用效益,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挖掘,市大数据应用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大数据应用平台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升级改造和运维经费安排要件。
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大数据应用平台,评估结果合格,我市将予以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http://www.taiyuan.gov.cn/doc/2021/05/25/1094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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