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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政办发〔2020〕3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2187001/2020-01556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20〕34号 成文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09-24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改革试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独具特色、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超前服务。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价,设置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承诺。企业竞得土地,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项目落地。

  (四)加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并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奖惩机制。

  三、试行区域

  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进行推广。

  四、实施步骤

  (一)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在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试行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建立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结合区域情况和行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针对“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三)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规划指标,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组织编制供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在土地交易市场履行出让程序。企业竞得土地后,实行双合同管理,即分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四)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承诺制要求做好审批服务。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

  (五)强化监管履约核查。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签订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对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复核、承诺兑现等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全程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五、职责分工

  市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由各相关部门依职权确定。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事项,指导、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做好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并按“承诺制”要求做好审批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将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提出环境标准。市能源局负责指导、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提出区域能耗控制要求。市工信局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市文物局负责指导、组织做好区域具体文物保护评估业务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要求。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推进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及水土保持评价工作,根据占地面积制定相应水土保持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担负推动“标准地”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制定具体控制性指标,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组织项目建设竣工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等监管事宜。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太原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齐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张耀、李军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为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文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标准地”改革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徐经济开发区在省规定的时限内出让一宗“标准地”。

  (二)加强督查考核,实施容错免责。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对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督促检查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因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实施容错免责。

  (三)狠抓工作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改革进展情况月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广泛宣传报道“标准地”改革的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顺利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http://www.taiyuan.gov.cn/doc/2021/05/25/1094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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