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2187001/2020-00878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公开主体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并政发〔2020〕11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及时了解社会以及公众立法需求,让基层群众和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政府立法过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和立法联系点参与政府立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立法联系点设立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的选取拟定、服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评调整等工作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立法联系点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由基层单位联系点和专业机构联系点组成。
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代表性,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所在区域、行业和基层群众的立法诉求。
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专业性,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问题能力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由市司法局拟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立法联系点的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可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机构推荐或自荐为立法联系点备选单位。立法联系点名单经市司法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立法联系点加挂“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每年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单位和专业机构直接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政府规章立法立项、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四)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及时反映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七)其他政府立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拟定立法计划项目、开展立法评估及立法项目起草审查工作中,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
(二)组织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旁听、列席市人民政府立法会议;
(三)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与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
(四)利用网站、机关内刊积极介绍推广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五)定期对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汇编及学习资料;
(六)必要时组织立法联系点调研考察,组织立法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七)收回被撤销立法联系点的“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牌匾;
(八)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立法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立法联系点自主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立法联系点可根据市司法局委托就特定事项开展调研评估。
第十四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反馈意见的代表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建议质量。
第十五条 立法联系点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反馈意见,并保存好立法联系相关工作档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灵活组织所在地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征集意见建议等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政府立法经费中专项列支。市司法局根据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对立法联系点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在政府立法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立法联系点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http://www.taiyuan.gov.cn/doc/2021/05/25/1094196.shtml
评论前必须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