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办理机构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四、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26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五、申报材料
申请开发企业把下列申请材料上传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办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电子扫描件 |
特定要求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承诺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
2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
3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 |
电子扫描件 |
|
5 |
由项目施工方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付款证明及工程进度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 |
电子扫描件 |
|
6 |
施工现场进度情况登记表 |
1 |
电子扫描件 |
由现场查看人员提供 |
7 |
预售项目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分层平面图及审核意见反馈单 |
1 |
电子扫描件 |
审核意见反馈单由测绘成果科提供 |
8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1 |
电子扫描件 |
|
备注: |
1. 如含有经济适用房的楼栋,需提供住保办出具的经适房房源文件; 2. 如有联建的必须有联建协议书且对产权划分明确; 3. 以上资料需扫描上传原件; 4. 上传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及纸质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承诺件,法定30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方式
网上全程办理: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九、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咨询及投诉: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26窗口
(二)电话咨询及投诉:0991-4184216 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4184180
(三)网上查询:www.wlmq.gov.cn–房产局—预售证查询
相关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pdf
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办理机构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建设部令第13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四、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26窗口(水磨沟区龙盛街)
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五、申报材料
申请开发企业把下列申请材料上传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办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份数 |
电子扫描件 |
特定要求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承诺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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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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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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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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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由项目施工方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付款证明及工程进度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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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现场进度情况登记表 |
1 |
电子扫描件 |
由现场查看人员提供 |
7 |
预售项目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分层平面图及审核意见反馈单 |
1 |
电子扫描件 |
审核意见反馈单由测绘成果科提供 |
8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1 |
电子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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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如含有经济适用房的楼栋,需提供住保办出具的经适房房源文件; 2. 如有联建的必须有联建协议书且对产权划分明确; 3. 以上资料需扫描上传原件; 4. 上传电子扫描件与原件及纸质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承诺件,法定30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方式
网上全程办理: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受理、审核、制证、发证。
九、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咨询及投诉:乌鲁木齐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26窗口
(二)电话咨询及投诉:0991-4184216 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电话:0991-4184180
(三)网上查询:www.wlmq.gov.cn–房产局—预售证查询
相关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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