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20〕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史和文献部门(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党史和文献事业发展,规范加强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党史和文献事业发展,规范加强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党史和文献部门开展各类党史、国史、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利用以及资料数字化等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党史和文献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征集。主要用于资料征集过程中的资料购置、办公、差旅等支出。
(二)资料修复。主要用于资料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支出以及相关专用设备的购置维护支出。
(三)资料印制。主要用于资料复印、缩微、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支出。
(四)资料数字化。主要用于资料数字化加工处理支出。
(五)库房设备购置。主要用于资料库房特殊装具更换、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购置等支出。
(六)其他为完成资料征编保护利用工作所需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由省财政厅、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根据每年全省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地方财力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业务因素。根据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数量及完整度、资料重要程度、资料保存时间长短、征集难易程度、资料征集数字化率等确定。
(二)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全省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工作考核结果等确定。
(三)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全省党史和文献工作有关试点任务或专项工作等其他事项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党史和文献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和审核情况,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相应的绩效目标由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会同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备案。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要按责任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党史和文献资料征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党史和文献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55号)同时废止。
http://czt.zj.gov.cn/art/2020/5/9/art_1164176_4286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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