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浙江省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2012年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省截至2012年6月30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二、2012年6月30日之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2012年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在《2012年非税目录》公布的项目范围内,公布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czt.zj.gov.cn/art/2012/8/20/art_1164176_712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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