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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410号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委)(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7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并根据应急抢通工程的建设情况,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8月15日前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省港航管理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整理汇总后报两厅审核同意,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切实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反馈。省财政厅联系人:魏宏伟,联系电话:0571-87057613;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金继伟(省港航局),联系电话:0571-88909355;王健(省交通厅财务处),联系电话:0571-8780210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czt.zj.gov.cn/art/2011/11/29/art_1164176_71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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