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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20号

 

各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浙财会字〔2007〕82号),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下同)评选表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逐级推荐候选人。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实行逐级推荐,各市财政局应当按照《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综合评选,并征求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意见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候选人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市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弘扬正气,树立标杆,扩大社会影响。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汤春莲 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一路80号省委党校内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蓝红伟 联系电话:0571-85179693

通信地址:杭州市马塍路31号  邮编:310012

 

附件:1.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浙财会字〔2007〕82号),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1年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下同)评选表彰工作,评选10名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向财政部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1名,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副厅长薛小杭担任组长,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处处长蒋振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汤淮共同担任,会计处调研员李雪萍、监督局副局长王林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韩江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相关的各项日常工作。

2011年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总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协商拟订;候选人初审相关工作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计处参与;相关文件材料制发工作由会计处牵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候选人公示等事宜由会计处牵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参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进行实地考察、上报评选结果、召开评选表彰大会等由会计处会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由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有直系亲属为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不得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含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提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宣传贯彻国办〔2009〕56号、浙政办发〔2010〕137号文件和贯彻落实特殊普通合伙转制、事务所内部管理一体化等行业改革、管理与发展重要决策部署中发挥表率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选方式

在各市财政局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无记名投票,按得票高者当选。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市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地组织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名单。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候选人事务所所在财政部门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只能推荐1名。以市为单位,本辖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超过l2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4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为800-12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3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00-800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400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

各市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市级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市应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认真组织填写《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候选人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2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组织评审。

1.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评选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

2.候选人情况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选出10名候选人;

4.由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

5.经考察核实无异议,报经省财政厅核准授予“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6.在10名“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中评选推荐1名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主题词:会计  表彰  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1/8/24/art_1164176_712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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