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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余姚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0〕62号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余姚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余姚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杨国君。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  事务所  公司  函

 
http://czt.zj.gov.cn/art/2011/8/24/art_1164176_71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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