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0〕62号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余姚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余姚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杨国君。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 事务所 公司 函
http://czt.zj.gov.cn/art/2011/8/24/art_1164176_712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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