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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0〕11号

 

赵建春、李久芳: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赵建春(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001294261)、李久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1200090001)。

    三、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赵建春。

    四、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大厦C幢403室。

    五、温州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复函,于发文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函
http://czt.zj.gov.cn/art/2011/8/24/art_1164176_71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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