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字〔2009〕3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采购东北新产玉米委托企业,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对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名单进行审选后,确定为浙江欣欣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并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粮食局通告(2009年第8号)已将上述两家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有关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玉米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和库存的日常监管,并做好日常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同时要指导企业按要求整理、保管好申请材料。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2010年7月5日前将补贴申请材料送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报费用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本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企业补贴申请材料汇总,加具封面,装订成册,于2010年7月15日前送省粮食局。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各市、县(市、区)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东北玉米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导本地区企业做好东北玉米委托采购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并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各有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财政补贴,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转发 饲料 补贴 办法 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11/8/24/art_1164176_71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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