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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时将合作协议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事项未纳入到《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且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备案依据,建议修改相关表述。《通知》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相抵触,建议修改为“视情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停止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招生等行政处罚”或者删除“通报批评”的表述。
2、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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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信访、举报等,不属于本规定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对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局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投诉举报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pdf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的规定,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报经杭州...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样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税、收费标准等内容的,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